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上弁開發貿易有限公司、陳昱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上弁開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婷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奕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紅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5,7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