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6,21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4,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