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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力可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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