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力可達科技有限公司、林毅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1號 原 告 力可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0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