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劉騰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張瑞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訴訟代理人 劉建榮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張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起訴主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08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5644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8日 至訴外人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查封之機械設備為其所有,聲明請求撤銷該執行程序等。因原告主張上開機械設備係以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向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所購買,並提出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財產目錄表、全廠製藥機械、設備一覽表、統一發票等件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狀「正本」漏附「證一號:法務部行政原行屬臺南分署函文影本」,請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