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樂活海洋休閒股份有限公司、侯佑霖、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黃沁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樂活海洋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沁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