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高亨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英、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淑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高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英 被 告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8,06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