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陳元籐、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劉德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籐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98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