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 原告
-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江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水盛等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
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5,99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5,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