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江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水盛等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 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99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5,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