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林淑娟、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義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