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4號
- 原告
- 信富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晋誠
- 訴訟代理人
- 黃瓈瑩律師
- 被告
- 和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芊秀
- 訴訟代理人
- 林錫恩律師
- 被告
- 陶喜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富文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7行關於「並按原告應有部分『1000』分之536」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按原告應有部分『10000』
分之53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