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碧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陳碧蓮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律師 被 告 得福健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美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