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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王參和
  •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張家祥、楊智超

  • 原告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閎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衡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市○○區○○○路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祥 楊智超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8頁第四段關於「原告先位主張請求確認兩 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自105年5月6月16日起不存在,……原告備位 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清算人(即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1月27日起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先位主張請求確認兩造間之 董事委任關係自105年6月16日起不存在,……原告備位請求確認兩 造間之清算人(即董事)委任關係自110年3月17日起不存在……」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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