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5號
- 原告
- 天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杭潤鵬
- 被告
- 寶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臺幣21,196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