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靜茹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3,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