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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給付修繕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淑卿

原告
吳哲元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告
浩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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