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哲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吳哲元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李明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浩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 ,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