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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林昱齊
被告
國泰產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斷事項之聲明,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表明被告為「國泰產險」,經本院查詢後並無國泰產險其人或法人,且由原告書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亦無法特定原告之訴訟標的,經本院發函命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正當事人及本件之請求權基礎,該函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原告起訴不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所定之程式,又不依命補正,本院自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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