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昆廷、嚴昱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嚴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昱龍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殺人)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992元,是 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