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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吳金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嚴昱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昱龍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殺人)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992元,是依法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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