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
- 原告
- 蔡陸季敏
- 被告
-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德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9月2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