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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陳尹捷
  •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 被告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光宇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國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16日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萬 元及其利息,經本院民國111年5月16日110年度訴字第1430 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判決其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13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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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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