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新農南台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楊朝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6號 原 告 新農南台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原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