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46號
- 原告
- 新農南台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原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原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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