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尚洪股份有限公司、陳春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尚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及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8,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23元, 反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5,561,9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83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