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4號
- 原告
- 莊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沈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為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110年度訴字第1514號判決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而有脫漏,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補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