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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柯雅惠

上訴人
即被告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佳綉
上訴人
即被告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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