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佳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照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9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