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佳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照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上訴人富丞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另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合恆建設有限公司,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367至36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本院卷第373至389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