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 原告
-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登華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漢和、邱福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漢和、邱福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漢和、邱福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漢和、邱福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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