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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漢和、邱福惠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朱漢和、邱福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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