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泰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登華
被告
朱漢和

邱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起訴,如未繳足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108萬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92元,經本院於110年月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