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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八元素有限公司即大安鑽石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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