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八元素有限公司、魏文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5號 原 告 八元素有限公司即大安鑽石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