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翎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盛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程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24,865元(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本件訴訟適用修正前規定;上訴利益為上訴聲明第1項本金與第2項請求加總計之,其中第2項請求的起算日為該聲明所載110年7月20日,終迄日以起訴日翌日即110年10月30日計算一、二審事實審辦案期限共計4年6個月的終日即115年4月30日為基準),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