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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彭振湘
  • 法定代理人
    謝鳳儀

  • 原告
    楷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楷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鳳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創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110年度訴字第17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4,85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記載之上訴聲明,其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萬2,795元(計算式:283萬2,795元+210萬元=493萬2,79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7萬4,8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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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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