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施介元
- 原告宋敏琪
- 被告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宋敏琪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被 告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1.被告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百舜公司)、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麗公司)、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57,747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2.被告詹中任、興百舜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6,557,747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3.被告詹中任、百麗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6,557,74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4.以上第1項至第3項之給付,如任1項義務人為給付後,他方於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依原告上開聲明內容,可知被告所負之給付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57,747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6,837元,尚不足19,1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擴張部分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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