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詹中任
- 上訴人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上 訴 人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敏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27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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