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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 上訴人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上 訴 人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上 訴 人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敏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27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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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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