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77號
- 上訴人
- 興百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中任
- 上訴人
- 陳俊廷即陳俊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敏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2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