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維昆、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被 告 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7,5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