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 原告
-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維昆
- 被告
- 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