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維昆、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6號 原 告 銘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維昆 被 告 華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