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上列上訴人與青鋼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908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萬5,2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