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孟婷、潘慧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黃孟婷 被 告 潘慧玲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薇薇安美顏美體會館負責人,被告為薇薇安娜美麗莊園負責人,兩造因店名均有「薇薇安」三字常讓消費者混淆,造成原告困擾,原告乃在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之薇薇安娜會館粉絲專頁評論留言請求被告應向顧客及廠商說明清楚,惟被告竟在原告評論下為與前開名稱相似無關之留言,惡意毀壞原告個人名譽,兩造因此發生爭執,嗣被告對原告提起公然侮辱、誹謗、恐嚇等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偵辦後,雖對原告提起公然侮辱公訴,惟尚在法院審理中。孰料,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竟在臉書社團「台 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中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 下稱系爭貼文)及原告照片2幀(下稱系爭照片),被告未 經原告同意在其臉書發文中張貼原告之照片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且其在貼文中指述原告為「壞女人」、「壞人」等文字,亦已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系爭刑事案件僅係就公然侮辱部分起訴,並未認定原告有何偽造文書之行為,被告於系爭貼文中提及原告偽造文書作假,亦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將系爭貼文及系爭照片移除,張貼道歉啟事,並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貼文及所附之照片移除。⒉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以被告名為「潘慧玲」之臉書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7日。⒊ 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答辯: ㈠被告張貼系爭貼文之原委乃係因原告前於108年7月27日在其所設置之「安安_一直很霸氣/已經過氣的老闆娘」臉書粉絲 專頁直播辱罵被告「幹你娘、好好跟妳說妳不聽,就是要聽恁爸徹妳,恁爸現在就是在說妳」、「恁爸看你無啦、散赤查某、嘴爛得要死」、「蕭查某,真的蕭查某阿,好好跟她說,聽不懂人話」、「破盤子」等語,經被告對原告提出妨害名譽、恐嚇取財等刑事案件告訴,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於109年11月30日以系爭刑事案件對原告提起妨害名 譽公訴,被告收受起訴書後才張貼系爭貼文,被告在系爭貼文中所記載之「壞女人」等語乃係因遭原告辱罵諸多不堪、侮辱言詞,內心相當受傷,主觀上認為原告對被告很壞,而在系爭貼文中陳述自己之主觀情感抒發,屬被告意見之表達,閱覽者就被告評論之意見是否允當,自有評斷,非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另被告在系爭貼文提及原告「偽造文書作假了很多不實在的東西」乃係因原告直播辱罵被告後,屢次於網路上散布詆毀被告之言論,如108年8月20日以「AnnAnn」帳號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公開版張貼「霸氣老闆娘上來爆料了...」,並於留言處,網友留言看不懂後,張貼「台南美 容業XX安與XX安娜爭議懶人包」圖片,稱「潘慧玲台南XX安娜SPA老闆娘:很愛說謊、壓榨員工、拖欠薪資、員工超時 工作、積欠裝潢冷氣款項、逼迫員工簽本票、離職協議書封口、受害員工數十位沒人敢公開指控、店內不開發票逃漏稅」,被告認原告所述不實,故為上開陳述,僅係被告就自己立場之表達,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論,亦未逾合理評論範圍,不具違法性,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㈡系爭貼文中所張貼之系爭照片均來自於「「勁報」於109年12 月14日刊登標題為「台南霸氣老闆娘直接辱罵同業遭檢方提起公訴」報導中所附之照片,其中一幀照片為原告於108年7月27日下午3時許在「安安_一直很霸氣/已經過氣的老闆娘」粉絲專頁,向大眾預告下午5時將直播之貼文內容,另一 幀照片則為當日供不特定多數人觀覽之直播截圖畫面,「勁報」係基於報導需求,使用原告本即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之圖像,被告僅係轉載該照片,並未對系爭照片有任何進一步惡意醜化、詆毀,或連接不實事項之情形,並未侵害原告肖像權。 ㈢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109年12月29日下午10時27分許,有在臉書社團「台南 爆料公社-台南最大社團」以帳號潘慧玲發表如附表一内容 之貼文,該貼文下方並有附如本院卷第33頁之原告照片2幀 。(本院卷第31頁、33頁) ㈡被告上開貼文下方所附之原告照片,係「勁報」於109年12月 14日所刊登,標題「臺南霸氣老闆娘直播辱罵同業遭檢方提起公訴」之報導截圖。上開報導中所用之原告照片二張,一張為原告於108年7月27日下午在其臉書粉絲專頁所張貼,另一張係原告當日直播時之截圖畫面,原告之臉書粉絲專頁係屬公開可供不特定人閱覽。 ㈢原告為薇薇安美顏美體會館之負責人,被告為薇薇安娜美麗莊園之負責人,雙方因故不睦,原告曾於108年7月27日凌晨1時2分許,在其臉書之薇薇安娜粉絲網頁上公開留言,以暱稱「安安_一直很霸氣/已經過氣的老闆娘」張貼:「下午5點我第一次在霸氣老闆娘的粉絲專業開直播;竟然不是『靠北澳客』;『而是靠北貝爾』」等内容,同日下午3時7分許在 上開粉絲網頁上張貼:「2019榮登最好笑排行〜〜5點直播, 要來喔」等内容及上傳數張其與被告留言之截圖,復於同日下午5時許在上開粉絲網頁上直播時以:「幹你娘、好好跟 妳說妳不聽,就是要聽恁爸徹妳,恁爸現在就是在說妳」、「恁爸看你無啦、散赤查某、嘴爛得要死」、「蕭查某,真的蕭查某阿,好好跟她說,聽不懂人話」、「破盤子」等内容辱罵被告,經被告於108年7月29日就原告上開陳述内容向臺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臺南地檢署偵辦後於109年11月30 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8551號、16494號、16495號起訴書就原告上開行為提起妨害名譽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分案109年 度易字第1484號侮辱案件審理中。 ㈣原告為72年8月23日生,高職畢業,從事服務業經營薇薇安美 顏美體會館,依所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顯示107、108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490,266元、3,071元、名下有汽車2輛、投資3筆,財產總額370,710元;被告為67年4月28日生,研究所畢業,從事服務業經營薇薇安娜美麗莊園,依所調得之稅務資料顯示107、108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30,198元、0元,名下有汽車1輛、投資1筆,財產總額2,700元。(108年度他字第3982號卷第17頁、第23頁、109年度易字第1484號卷第13頁、本院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109年12月29日下午10時27分許,在臉書社團所發表之 系爭貼文及所附之系爭照片是否有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肖像權? ㈡原告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貼文及系爭照片,是否有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本件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内,以被告名為「潘慧玲」之臉書帳號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7日,是否有 理由? ㈣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金額以若干為適當? 五、本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之文義可知,欲依此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必須以行為人之行為係屬「不法」之侵害行為(具備故意、過失及違法性),且行為人確已侵害被害人之合法權利為成立要件,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構成侵權行為。故倘被害人所主張之權利並不足以認定為已受侵害,或行為人之行為不足以認為係不法之侵害行為時,因與上開請求權之成立要件不符,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次按所謂行為不法,多數學說及實務均認為凡侵害他人權利者,除有阻卻違法事由外,即屬不法。又依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須不法侵害之「情節重大」,始符合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要件。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12月29日下午10時27分許,在臉書社團 所發表之系爭貼文及所附之系爭照片已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肖像權,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即在於系爭貼文及系爭照片,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肖像權? ⒈名譽權部分: ①按所謂名譽,乃指人格之社會評價。是他人意見之表達,必須客觀上足使社會對個人的評價有所貶損,始構成名譽權之侵害。又民法貶損名譽侵害人格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佈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之社會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有無惡意、行為人之陳述內容、陳述之對象與範圍、行為時之客觀環境等具體狀況,以將名譽之保護與表現自由間,做一衡平之價值判斷。再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苟行為人縱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又因往往事實之陳述將混雜部分意見之表達,是以如將事實陳述混合意見表達之評論,縱用語略有失當,而稍過於慫動或激情,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是以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在發表言論之過程中,應賦予個人較大之對話空間,倘行為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以免個人之言論受到過度之箝制,動輒得咎,背離民主社會之本質。 ②查兩造間確有許多網路上之互動糾紛爭執,被告亦有對原告提起公然侮辱、恐嚇取財得利、妨害名譽等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偵辦,嗣臺南地檢署於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8551號、16494號、16495號起訴書就如不爭執事項㈢中原 告對被告所為之行為言論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公訴,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刑事案件全卷(含全部偵查卷)核閱無誤,是被告系爭貼文中所述內容顯係基於其本身所經歷之事實而為陳述,其於系爭貼文固有「壞女人」「壞人」之用語,然其係以原告遭起訴為基礎發表其個人主觀感受及意見評論,此應屬其意見表達,屬於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其中之措辭雖有欠周之處,惟仍僅屬其個人之價值判斷用語。再系爭貼文內容中所提「偽造文書」等文字,前後文包含有「在網路上辱罵了我一年多!更甚至偽造文書作假了很多不實在的東西!只要有證據我就提告所以陸續提告了非常多件!」,可知「偽造文書」之用語,亦係被告就原告於網路上發表有關被告之文章認為不實而為其個人意見之表述,並非指述原告有遭受偽造文書刑事犯罪之認定,亦屬被告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均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自不得以被告上開發表意見認定有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 ⒉肖像權部分: ①按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惟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可知侵害肖像權必須達「侵害情節重大 」始符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所謂情節重大,仍應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目的、使用情形等因素為綜合判斷。又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公益,依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對加害人之行為不足正當化,其侵害即具有不法性(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要旨參照)。又基於人群共處相互容忍之必要,及社會大眾知之利益,肖像權之保護自應於適當之情形下受到限制,即在法益衡量後有阻卻違法之適用。 ②查被告將含有原告肖像之系爭照片2張上傳其臉書,固有使用 到原告之肖像,然上開照片一張乃係「勁報」於109年12月14日所刊登,標題「臺南霸氣老闆娘直播辱罵同業遭檢方提 起公訴」之報導截圖,另一張則為原告於108年7月27日直播時之截圖畫面,為原告所不爭執,而原告之臉書粉絲專業係屬可供不特定人閱覽,原告並將其直播影片設定為公開,足見原告之上開肖像本即公開供多數不特定之人閱覽,而被告上開系爭照片之目的亦無非將兩造間上開可受公評之糾紛事件公布臺南地檢署偵查結果及其個人之意見,縱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然非基於商業目的,且有正當之理由,並斟酌上開照片之發表方式及來源,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肖像權及情節重大之情事,是原告主張被告在系爭貼文使用系爭照片已不法侵害原告肖像權,尚屬無據。 ㈢綜上所陳,被告在臉書社團所發表之系爭貼文及所附系爭照片,難認有不法侵害名譽權及肖像權且情節重大,故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訴請判決被告將系爭貼文及所附之照片移除、刊登道歉啟事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一: 刊登時間 2020年12月29日下午10:27 刊登帳號 潘慧玲 網 址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permalink/0000000000000000/ 貼文內容 2020年末一直收到好消息!壞女人被一件又一件起 訴!壞人全盤皆輸! 這一年來我真的真的辛苦了! Ann Ann 安安黃孟婷自稱網紅 在網路上辱罵了我一年多!更甚至偽造文書作假了很多不實在的東西!只要有證據我就提告所以陸續提告了非常多件! 接下來就輪到我一一求償 附表二: 道歉啟事 本人潘慧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渠臉書上發表:「2020年末一直收到好消息!壞女人被一件又一件起訴!壞人全盤皆輸!這一年來我真的真的辛苦了!Ann Ann 安安黃孟庭自稱網紅在網路上辱罵了我一年多!更甚偽造文書作假了很多不實在的東西!只要有證據我就提告所以陸續提告了非常多件!接下來就輪到我一一求償!」等語,來謾罵黃孟婷,以紓解自己當時不悅情緒文字之表達,造成黃孟婷身心痛苦異常、名譽受損,本人潘慧玲,以不當之文字表達,公開損害黃孟婷名譽,在此深深表達歉意,懇請黃孟婷諒解。 道歉人:潘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