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法亞生技有限公司、葉瑞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法亞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