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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原告
普慶不動產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勵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婷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12,8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逾期未繳前開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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