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 原告
-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大成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亦昀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丘瀚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詩婷 律師
- 被告
- 張麗花
- 被告
- 陳啟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冠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智慧財產法院(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業已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