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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號

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詩婷 律師
被告
張麗花
被告
陳啟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智慧財產法院(現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業已確定,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0年4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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