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洪國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7,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上訴人不 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455,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031元,合計68,9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