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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淑卿

上訴人
謝延軒

謝延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昭宏及饌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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