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16號
- 原告
- 謝延軒
- 原告
- 謝延東
- 被告
- 陳昭宏
- 被告
- 饌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仲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