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合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立恆五金有限公司、盧靜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立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靜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投資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反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合 計為121,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