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施志遠

原告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昌惠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案件及同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1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被告則為同段93、9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3、9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竟在屬於現有巷道之系爭93、94地號土地上放置告示牌、石堆、三角錐、鐵鍊,或以設置花圃、停放車輛之方式阻擋原告通行,致原告於系爭118地號土地上興建建物之工程受有損害等情,惟系爭93、94地號土地屬現有巷道一節為被告所否認,且兩造就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公法上爭議,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401號案件及同院108年度訴字第438號案件(下合稱系爭行政爭訟程序)審理中,而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確為現有巷道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依首揭規定,於系爭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應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