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凃昌惠
- 原告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胡榮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原 告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昌惠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公法上爭議,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1、438號(下合稱系 爭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而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確為現有巷道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在系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 度上字第933、95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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