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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

原告
商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昌惠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告
胡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公法上爭議,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1、438號(下合稱系爭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而系爭93、94地號土地是否確為現有巷道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在系爭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33、95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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