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黃振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項,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4,120,1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