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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家瑛

上訴人
即被告
合申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郁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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