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4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范明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謚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84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謚光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8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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