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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被告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詩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08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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