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國興、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曾人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國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啟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7,6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