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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玉萱

原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被告
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鳴
訴訟代理人
梁石輝

謝武良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就所主張「Ø180押出機螺桿以對接方式製作」之瑕疵,是否曾定期請求被告修補(補正),暨相關事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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