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鼎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田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林冠廷律師 許依涵律師 被 告 台灣金石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鳴 訴訟代理人 梁石輝 謝武良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下列事項:就所主張「Ø180押出機螺桿以對接方式製作」之瑕疵,是否曾定期請求被告修補(補正),暨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謝明達